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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盘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11刑更1267号
案件名称王树盘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树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刑更1267号罪犯王树盘,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江西广丰人,小学文化。

现在饶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树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6日在饶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代表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珠湖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王树盘到庭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树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盘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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