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刑更1267号罪犯王树盘,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江西广丰人,小学文化。
现在饶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树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6日在饶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代表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珠湖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王树盘到庭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树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盘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