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446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恒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恒隆超市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百泉路(原京源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MA07PAHB5Y。
经营者:高天军。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源县恒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恒隆超市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