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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兵08民初2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兵08民初2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经营场所石河子开发区58小区天富玉城*****号。

经营者:金晓聪。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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