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5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家兴店。
负责人: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女,汉族,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家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