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085号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楼**。
法定代表人:杜寿合,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靖洁,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志,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