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16076、16078-16080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23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16076号案)苍南县港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一小区****13303275658721135。
法定代表人:朱晓芬。
(16078号案)深圳市华晟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旭生研发大厦71140300597772109D。
法定代表人:叶倪弯。
(16079号案)苍南县海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湖兴,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湖兴路**30327775719352U。
法定代表人:潘秋雪。
(16080号案)上海浦东金贵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第****101157611840195。
法定代表人:金正旭。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港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3688376号“平安”、第3688310号“PINGAN”、第6974784号“平安”、第6974816号“PINGA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74784号“平安”、第6974816号“PINGAN”注册商标已于2016年1月27日通过驰名商标认证。
被告苍南县港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上销售使用了“平安”“PINGAN”注册商标的产品,且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降低了原告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每案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6974784号“平安”、第6974816号“PINGAN”、第3688376号“平安”、第3688310号“PING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四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在管辖问题上,除了适用一般侵权纠纷的规定外,还应优先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乐伦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时采纳了上述观点,该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指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的所在地,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
该四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而各案两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该四案无管辖权。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系各案共同的被告,该四案由其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便于统一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四案合并裁定如下:四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