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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纨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69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纨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纨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93号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纨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纨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朱建州) 人民陪审员 (林皎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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