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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与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77号
案件名称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与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初77号 原告: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19号1幢10-27号。

法定代表人:解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颖,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丽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娣,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源软件公司)与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润嘉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源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颖,被告康润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源软件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软件使用费人民币108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自起诉日起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万达源印染ERP系统销售服务合同》,使用费为人民币128000元,原告为被告安装标的软件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余款108000至今未支付,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不付。

被告康润嘉公司辩称,合同签订时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在被告公司里作为股东经办这份合同,软件的费用跟市场价相比高出三倍左右。

原被告曾经达成过一致意见对该款项减半付,在聊天记录中双方已经认可。

2、合同没有约定先付款还是先安装,事实上原告的ERP系统最终没安装起来,没有用起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3日,康润嘉公司作为合同甲方、智源软件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万达源印染ERP系统销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ERP系统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纺织印染ERP系统》软件产品的许可使用权、实施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

乙方拥有产品(包括源代码、中间代码、目标代码及所有开发文档)的版权;

产品价目计软件费120000元、网络8000元,合计128000元。

《ERP系统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未作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智源软件公司向康润嘉公司提供并安装了纺织印染ERP系统。

在智源软件公司的多次催款下,康润嘉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9月5日三次共支付了10000元、5000元、5000元。

该期间里,智源软件公司在2016年9月2日提出“9月10日前应至少付款10000、10月1日之前应再付20000、11月10日之前应再付30000、12月10日之前应再付40000、余款应在春节前付完”等两种付款方案;

康润嘉公司于9月3日回复“先付5000”、“还有5000月底付”;

智源软件公司问“那10月怎么付,到过年准备付多少”;

康润嘉公司回复“减半付”;

9月5日,康润嘉公司表示“我叫他们先汇5000”;

智源软件公司答复“好吧,后面不能再这样付了”。

此后,因拖延未付款以及破解纺织印染ERP系统软件锁定功能,双方发生争议,智源软件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康润嘉公司与智源软件公司签订的《ERP系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争议之一是纺织印染ERP系统是否安装。

在康润嘉公司与智源软件公司的各种通信内容中均谈及软件操作运行及设备配套,表明纺织印染ERP系统已安装使用;

在智源软件公司不断催要合同款以及康润嘉公司部分付款的过程中,康润嘉公司从未提出纺织印染ERP系统未安装的问题,故综合证据判断,本院对康润嘉公司提出纺织印染ERP系统未安装的抗辩,不予支持。

争议之二是双方是否达成过款项减半的意见。

《ERP系统合同》未对付款时间作具体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在智源软件公司的多次催促付款情况下,康润嘉公司负有及时付款的义务。

至于双方在9月2日至9月5日间双方往来通讯中提及“减半付”,其语义环境是就智源软件公司提出的两套付款方案,双方商订9月“先付5000”、“还有5000月底付”,并就“那10月怎么支付”进行的商议,康润嘉公司以此认为双方商定合同价款全部减半,道理偏颇,不能成立。

此外,康润嘉公司还抗辩合同签订时智源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在康润嘉公司里作为股东经办该份合同,软件价款比市场价高出三倍,该抗辩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康润嘉公司未支付价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州智源万达软件有限公司合同款1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常州康润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磊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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