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276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惠多超市二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夏家村,实际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4号付39号。
实际经营者:秦东军,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山水龙城八区惠多超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惠多超市二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