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94号之一原告:朱艳广,男,满族,1972年2月6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事处鹿楼村。
法定代表人:鹿世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童,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广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原告就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供评价报告以证明其权利的稳定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本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已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因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需要一定的时间,且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利害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