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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执549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54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1622。

法定代表人周超然。

被执行人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新街2号七楼7048。

法定代表人吴江。

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

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00元,执行费23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伊源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1执5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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