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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罗理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5民初8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罗理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罗理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5民初80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理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平,男,系罗理想之夫。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被告罗理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被告罗理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销售侵犯“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原告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 号“”、第4100197 号“”、第4519890 号“”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110578 号“”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6月20日,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店铺内查获1台上海雀友麻将机。

被告作为专业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理想辩称,被告店内的“雀友”麻将机是二手机,被告经营业务主要是维修和收购二手机,最近才开店销售“幸运鸟”麻将机,被工商部门查封的麻将机系翻新组装机,操作盘是被告从网上购买,机身及机心是回收的二手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明及照片,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雀友TREY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26日。

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第679217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等,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雀友QUEYOU”为驰名商标。

松冈机电公司系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普通许可及授权书》,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松冈机电公司使用并授权松冈机电公司可以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罗理想在邵阳县白仓镇千秋路开设一家“幸运鸟”全自动麻将机店铺,从事麻将机的销售及维修业务。

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罗理想经营的麻将机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上海雀友”自动麻将机一台,“幸运鸟”自动麻将机四台,标注的销售价格均为1800元。

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台麻将机的操作盘进行扣押,并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邵食工质责改字(2017)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罗理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罗理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争的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松冈机电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利,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罗理想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2、如果构成侵权,罗理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罗理想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是全自动麻将机,与松冈机电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为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麻将机上“上海雀友”的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上海雀友”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故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上海雀友”标志,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罗理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罗理想对其门店内存放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不予否认,其当庭辩称该台麻将机系翻新组装机,麻将机系其以旧换新回收机,麻将机上标有“上海雀友”标识的操作盘系其从网上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罗理想在其店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故罗理想未经授权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松冈机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松冈机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罗理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罗理想是否存在其他销售行为,以反映罗理想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松冈机电公司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已被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故本院根据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数量、罗理想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考虑到松冈机电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的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松冈机电公司要求罗理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承担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松冈机电公司要求罗理想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理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自动麻将机(桌);

二、被告罗理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罗理想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                                                                            二○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品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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