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28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石桂大道****6-3。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潮巴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陈村****。
法定代表人:武二伟。
被告: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兴园2路**。
法定代表人:陈利萍。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鑫恒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陕县高阳路海联市场**。
经营者:刘素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潮巴爷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鑫恒副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