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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126号
案件名称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德善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1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朱智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爽,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工业区上寮园******。

法定代表人:林平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iv>法定代表人:朱智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爽,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德善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院**楼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025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爽,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佳隆公司),一审被告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隆公司)、北京德善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7585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苏佳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北京德善公司与上诉人并无直接关联,二者并非共同侵权,因此不能将北京德善公司所在地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

且本案未经实体审理,不能确认北京德善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广东佳隆公司系以北京德善公司经营的“德善信诚食品专营店”网店上销售了江苏佳隆公司、上海佳隆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侵害了其专有商标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销售等行为,北京德善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其被告主体适格。

同时,在案证据已初步指向江苏佳隆公司系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广东佳隆公司将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北京德善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江苏佳隆公司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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