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85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靖,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