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79号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许明祥,男,汉族,1992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陈宏峰。
被告:深圳市杰明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清通。
原告付俊与被告许明祥、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明朗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付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