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29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铸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亚玲。
原告吴华与被告上海铸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吴华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岳琦亩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