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生,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院**楼****。
经营者:兰小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div>法定代表人:武治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