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27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烟酒副食批发部。
经营场所:南召县人民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向北30米路东。
实际经营者:田万苹,女,汉族,1964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供销社家属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烟酒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