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初25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和县地球眼镜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8MA31R8FU3Q。
经营者:郑惠茹,个体工商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地球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平和县地球眼镜商行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