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6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琥珀家用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徐文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琥珀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以需收集证据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