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3刑更882号罪犯吴兵群,现于鞍山市监狱服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兵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与前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鞍山市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出庭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吴兵群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上述事实,有证人戴武建、张魁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故罪犯吴兵群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兵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