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民初82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1/1)。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被告:金芳,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