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4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五星家园258-1108。
法定代表人:徐栋林,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街**iv>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婷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敏,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