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4462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歌邦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向阳街自编****/div>法定代表人:唐美明。
被告:朱传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燕,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歌邦贸易有限公司、朱传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