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73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桔荣益禾堂甜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育英街**自编101白云)。
法定代表人:郑海鑫。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6731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