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5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福怡家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东南青年路107国道交汇处****。
经营者:田春林。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福怡家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