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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雨湖红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3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雨湖红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雨湖红旗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13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红旗食品超市,经营地,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红旗村金加组iv>经营者:贺四维,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湘潭市雨湖红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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