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438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绿城电动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瑶海区濉溪东路安徽轻工商城1幢1204号,注册号340108600128519。
经营者:陶叙平,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绿城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