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狮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雪林。
被执行人:上海哲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雪林。
王明海申请执行上海狮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哲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被执行人上海狮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哲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狮尊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哲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