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234号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楠星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内充公南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告: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村八米涌工业区**之三/div> 法定代表人:李上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耀,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楠星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楠星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