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0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欢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丽水华庭商住楼**商铺,经营者于华波。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欢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