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325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大大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孙巷小区一期35-3-502号。
法定代表人:纪言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多,男,1988年11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大大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