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05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泰芒饮品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美食文化街第**主要负责人:刘宏斌。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泰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