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廖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2391号
案件名称廖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3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虎,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营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营山县。

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

辩护人王好闯,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虎及辩护人王好闯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始,被告人廖虎伙同同案人廖某(已判决),租赁本市白云区东平马市岭中街16号之一1楼作为工厂,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廖某,并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98个及生产工具、原料等物品1批。

经鉴定,缴获的其中98个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2976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廖虎的辩护人对廖虎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无意见,但就部分事实与量刑方面有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涉案金额不宜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金额为基础,而应当以该批产品或者相类似产品在市场上的真正销售价格为准。

首先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以产品的商标权的所有人提供的相似正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认定的,但其中明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其提供的相似正品与本案中产品的相似度,两者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不宜认定为假冒该两款产品。

二是依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两款正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没有可比性的,也不能作为本案中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本案中侵权产品即是当假冒商品来卖的,该行为当然也侵害了正品厂商的利益,但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就明显小于前者。

再次,根据该类产品内在的质量定价销售情况,该批产品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只有200到300元人民币,如果量大价格可有会更低,只有这样认定涉案价格才能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廖虎在量刑方面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廖虎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轻微。

2、被告人廖虎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廖虎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只是想到赚一些加工费而已,因此其内心并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

3、被告人廖虎是初犯,没有前科,且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廖虎家庭的特殊情况不宜对其长期关押。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廖虎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始,被告人廖虎伙同同案人廖某(已判决),租赁本市白云区东平马市岭中街16号之一1楼作为工厂,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同案人廖某,并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98个及生产工具、原料等物品1批。

经鉴定,缴获的其中98个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297600元。

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廖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涉案皮包、作案工具;

书证有原料照片,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商标注册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证人何某1提供的廖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同案人廖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廖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材料;

证人周某、谭某、张某、何某2的证言;

被告人廖虎及同案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价认定〔2018〕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关于被告人廖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因此,本案涉案金额在产品无标价及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涉案金额经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广州市场价格计算最终认定为1297600元,该价格认定意见客观、公正,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廖虎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虎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虎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叶晓敏人民陪审员  刘艳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