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2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冠县万善乡大万善村。
经营者:许洪雷,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