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4民初9434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
法定代表人:赛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与被告王一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