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4815号 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山东睿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5F61150、61151、61186号商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