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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14815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4815号 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山东睿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5F61150、61151、61186号商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百花源毛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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