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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8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新宝二街2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黄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北京佳信天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五里牌村。

法定代表人:陶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意塑胶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宝煜公司不侵犯得意塑胶公司专利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得意塑胶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名称为“折叠式拉杆收纳箱两侧箱板的固定连接机构”、专利号为ZL201721523680.0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1.涉案专利中,“连接耳朵”“挂边”“边衬”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其结构和配合关系应当依照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理解。

2.宝煜公司销售的“直供购物车手拉车折叠小拉车小推车手推车老人超市买菜车可坐神器”(以下简称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枢转结构与涉案专利通过“连接耳朵”连接的方式不同,效果不同,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侧箱板内壁上的限位片与枢转结构没有配合关系,不具备涉案专利中“边衬”的结构和作用。

3.宝煜公司提供了申请号为201720660146.8,名称为“一种折叠拉杆箱”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抵触申请技术,适用于现有技术抗辩。

该现有技术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原审判决仅依据局部附加技术效果文字而认为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涉案专利对保护范围和技术方案本身描述不清,原审判决虽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但未对此进行回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技术调查官参与,属于程序错误。

6.被诉侵权产品售价较低,连接结构造价更低,原审判决金额过高。

得意塑胶公司未进行答辩。

得意塑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

得意塑胶公司起诉请求:1.宝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宝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3.宝煜公司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事实与理由:得意塑胶公司是涉案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经调查发现,宝煜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得意塑胶公司就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

宝煜公司原审辩称: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无法进行有效比对;

2.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作出限缩性解释,根据该解释,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4.得意塑胶公司请求的巨额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5.宝煜公司已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诉讼。

综上,请求驳回得意塑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肖付彬于2017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折叠式拉杆收纳箱两侧箱板的固定连接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6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1523680.0,并在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许可得意塑胶公司独占实施。

得意塑胶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为权利要求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 “1.折叠式拉杆收纳箱两侧箱板的固定连接机构,由前箱板、两侧箱板、后箱板和活动底板组成的收纳箱箱体,在后箱板中安装拉杆,在后箱板底部两侧设置脚轮,所述的两侧箱板包括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组成的折叠板,在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之间设置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机构包括在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的中间连接处各自间隔设置挂边、边衬和连接耳朵,甲块侧箱板上的挂边和边衬与乙块侧箱板上的边衬和挂边内外重叠配合,在连接耳朵上制有销子孔,并由销子穿过连接耳朵的销子孔将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连接,在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的上部制有上边框,在甲块侧箱板与乙块侧箱板的上边框上分别制有卡沟,所述的乙块侧箱板的上边框上设置限位台阶,乙块侧箱板上的限位台阶与卡沟的位置相对应,另配卡紧件,所述的卡紧件制有卡槽,卡槽内制有卡筋,卡紧件的卡槽卡在上边框外,卡筋与卡沟配合,当卡紧件固定在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的连接处时,卡紧件的头部与乙块侧箱板上的限位台阶相配合。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出具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4月9日,得意塑胶公司从宝煜公司开设在1688网络平台上的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2件,共支付323元(含运费)。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监督了上述购买过程和后续收货过程,并出具了(2020)闽夏开证内字第4346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得意塑胶公司认为二者构成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宝煜公司则认为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挂边”“边衬”“连接耳朵”以及“甲块侧箱板上的挂边和边衬与乙块侧箱板上的边衬和挂边内外重叠配合”“间隔设置连接耳朵”的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产品并不靠限位台阶进行限位;

3.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与“脚轮”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宝煜公司还提交了申请号为201720660146.8,名称为“一种折叠拉杆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该文献记载的现有技术。

得意塑胶公司认为上述文件没有公开被诉侵权产品边衬与挂边的技术特征,仅提及铰接。

原审法院另查明:宝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黄良文,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箱包、模具、购物车、手拉车、手推车、置物架、收纳箱。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得意塑胶公司是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权益应受保护。

得意塑胶公司已在起诉时提交了涉案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故宝煜公司仅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主张中止诉讼,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得意塑胶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挂边、边衬、连接耳朵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依靠限位台阶进行限位;

3.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脚轮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1.经拆分被诉侵权产品的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可见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结合处分别设置有挂边、边衬,并且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的挂边、边衬内外可重叠配合,同时亦自上而下设置有三个分别包含销子和销子孔的连接耳朵,销子穿过销子孔将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关于挂边、边衬、连接耳朵以及其相应的全部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产品其中一侧箱板设有卡紧件,卡紧件通过适配的卡槽在甲块侧箱板和乙块侧箱板上边框的结合处活动,另一侧箱板上设有台阶,卡紧件滑动至该台阶时受限无法前进,故符合“乙块侧箱板的上边框上设置限位台阶”的技术特征;

3.拆封公证封存箱时,箱内装有两包共八个脚轮,可与被诉侵权产品后箱板底部两侧配合安装,箱内同时附有安装说明,亦记载了脚轮安装流程示意图,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在后箱板底部两侧设置脚轮”的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宝煜公司提交的申请号为201720660146.8、名称为“一种折叠拉杆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申请日为2017年6月8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公开日为2018年1月23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与涉案专利同样属于折叠拉杆箱结构的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由于抵触申请能够破坏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进行审理。

经比对,上述抵触申请专利没有公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挂边、边衬以及挂边、边衬内外可重叠配合的技术特征。

宝煜公司认为扣接槽24与扣接部23分别对应公开被诉侵权产品的挂边、边衬,但是据上述抵触申请说明书第0042段关于“扣接部23得以锁紧于所述扣接槽24中”“所述自由部231可分离地抵接于所述斜面部241,有助于保持所述扣接部23的固定位置,折叠时,所述自由部231弹性地沿着所述斜面部241向外移动,得以脱离所述扣接槽24”的记载,其扣接槽、扣接部实现的是扣接、锁紧功能,与被诉侵权产品挂边、边衬内外重叠配合,使平直的两块两侧箱板之间实现紧密连接、缝隙较小的功能并不一致,二者在技术手段、功能效果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宝煜公司以此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2020)闽夏开证内字第4346号公证书记载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宝煜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制造行为,因宝煜公司未对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进行举证,结合宝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塑胶制品、手拉车、手推车、收纳箱等产品的事实,应认定宝煜公司亦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上,宝煜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得意塑胶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宝煜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得意塑胶公司作为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获得专利许可的时间、宝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宝煜公司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价格、得意塑胶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宝煜公司赔偿得意塑胶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对得意塑胶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由于得意塑胶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宝煜公司存在库存侵权产品,对其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宝煜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宝煜公司赔偿得意塑胶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三、驳回得意塑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得意塑胶公司负担795元,由宝煜公司负担170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7月28日,宝煜公司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0年12月9日进行远程口头审理,并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第491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本案中,得意塑胶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本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得意塑胶公司的起诉。

如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得意塑胶公司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上述权利要求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9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建国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8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钱建国 审判员:陈瑞子、颜峰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2日 涉案专利 “折叠式拉杆收纳箱两侧箱板的固定连接机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721523680.0)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宝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9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决主文:一、宝煜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名称为“折叠式拉杆收纳箱两侧箱板的固定连接机构”、专利号为ZL201721523680.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宝煜公司赔偿得意塑胶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三、驳回得意塑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权利人基于该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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