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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蕲春县唯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671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蕲春县唯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蕲春县唯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71号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唯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蕲春县唯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6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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