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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2401执760号
案件名称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760号被执行人:朱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县。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吉2401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第四项内容被更正为:“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吉H×××01号灰色东风牌面包车、京P×××88白色雪铁龙轿车及涉案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2月5日,本院的刑事审判庭将(2018)吉2401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涉没收财产部分,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执行。

2021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向本院发出延州财罚函[2021]5号关于朱某案件涉案车辆执行情况意见的函,同意将当事人涉案车辆实物接收,并上缴国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18日下发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京P×××88号白色雪铁龙轿车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补办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2018)吉2401刑初104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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