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56号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哲,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工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吕衍兵,总经理。
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工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计3073元,由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