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3号原告:郎济山,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锴,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国,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原告郎济山与被告潘文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郎济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济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济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郎济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