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38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嘉康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宋路长安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北宋路市场1区38号。
经营者:康昊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嘉康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