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390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周知柳,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知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