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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谢伟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52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谢伟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谢伟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52民初145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6-18。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系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菲,系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伟斌,男,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金虹桥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伟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2018年11月19日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于庭前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伟斌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谢伟斌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邹秋玲审判员  洪如玉二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黄宏霖书记员杨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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