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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与公主岭温州商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552号
案件名称黄莹与公主岭温州商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莹;公主岭温州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552号原告:黄莹,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彪,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温州商城,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明,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黄莹与被告公主岭温州商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黄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59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莹负担,余款334元退还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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