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27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万通汽配商行,住,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华山大街西100米路北豫北兴达汽配城中区****/div>经营者:杨运堂,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万通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