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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艳云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11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艳云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易艳云——永州市零陵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民初12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易艳云——永州市零陵区。

经营者:易艳云。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艳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艳云达成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建审 判 员  宋争文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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