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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178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沭阳县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78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枚玲,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浙江商城**iv>经营者:周业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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